案例
李某经营自行车配件销售生意。章某、陈某是夫妻,两人共同成立了一家自行车公司,妻子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丈夫章某担任总经理。2013年7月,章某代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自行车配件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其后,李某按照合同将首付款10万元汇入陈某个人账户,章某于当日确认收到该款项。随后,公司因故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但未将10万元首付款返还李某。在李某多次催讨下,章某于2014年2月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并规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期后章某仍然未偿付债务,于是,李某遂将该公司、章某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章某、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很多股东不能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开来,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的中转账户,随意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或者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给自己和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第一,民法上的责任。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只有象征意义,实际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混同时,就无法区别公司的责任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财产之间经常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这就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