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伊斯兰教及其门宦制度
伊斯兰教原为阿拉伯民族的宗教,自唐传入中国后,经历几百年的流传,在元、明两代有了长足的发展。入清以来,与中国文化进一步融合,成为中华民族宗教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一、清政府对伊斯兰教的政策
有清以来,清政府在宗教方面采取过“钦崇佛教、总持道法”、“儒释道三教并垂”的政策,从没有把伊斯兰教作为尊崇的宗教,但也没有严禁伊斯兰教,而是采取了允许存在、适当利用的政策。
康熙年间,有一些朝臣扬言回民谋叛,定罪为“夜聚明散”。雍正时,山东巡抚陈世琯、署理安徽按察司鲁国华等上疏奏言:“回教不敬天地,不祀神祇,另定宗主,自为岁年,党羽众盛,济恶害民”,因而“请令回民遵奉正朔,服制,一应礼拜等寺,尽行禁革。倘怙终不悛,将私记年月者照左道惑众律治罪。戴白帽者以违制律定拟。如地方官容隐,督抚徇庇,亦一并照律议处。”康熙帝、雍正帝为了维护国体,多次下诏驳回朝臣严禁伊斯兰教的奏疏,明确表示回民信仰伊斯兰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非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比”,应该“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不能“强其画一”[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