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8年10 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尚待正式批准。在此之前,中国政府还签署并批准了包括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性人权条约,其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有《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2]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现行法治尤其是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晴雨表,是国家价值观的体现。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是在结束文化大革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奉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1996年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司法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和世界各国联系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时代主题。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已经从一个“整体社会”转变为“多样化的社会”,社会分配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3]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既要考虑世界范围内国际人权公约基本标准及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又要考虑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如何将我国的法律传统与社会现代性结合,如何实现对包括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在内的人权保护的科学设置,是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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