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9月,苏联颁发新的《普遍义务兵役法》,对军官的服役年龄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少、中尉30岁,上尉35岁,大尉、少校40岁,中、上校45岁,少将55岁,中将以上60岁。
1967年10月,苏联再次修订《普遍义务兵役法》,对大部分军官的服役年龄作了变更:少、中、上尉改为40岁,少校45岁,上校50岁,中将55岁,军兵种少校为45岁,上校50岁,中将55岁,军兵种主帅以上改为不限,维持原规定的有大尉、中校、少将和上将、大将服役年龄。《普遍义务兵役法》还对大将以下各级军官规定了比现役年龄各高出的“特别延长服役年龄”。
1977年2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修改军官服役年龄的命令,规定大将服役年龄由60岁改为不限,上将以下各级军官的“特别延长服役年龄”又各增加5岁,较现役年龄各延长10岁。苏军增加“特别延长服役年龄”的规定,主要是保留重要技术专家和其他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