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修改为“依法转移”。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